范跑跑在一虎一席谈的精彩节目引发我思考,道德问题,
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經》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運行與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美德、品行、王道。在當時道與德是兩個概念,並無道德一詞。“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摩拉里斯”(moralis)意为风俗和习惯。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一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知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与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在不同的文化、哲學、宗教等等之中,有不同的標準。但普遍相信人類世界有很大部分的道德觀點是相同的。道德很多時候跟“良心”一起談及,而良心就是推動作出良好行為的道德意识。
在現代的用法中,道德則与禮教的意義相近,是指一种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可以用善恶标准进行评价的个体意识、社会意识、人格品质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与这类意识和规范相联系的行为活动;以及通过这些活动所结成的社会关系的体系。
就个体来说,道德不是天生的,需要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良心指导和约束,来培养而成。
——兼析道德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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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道德?千百年来仿佛已成定论。但传统的“德治”文化思想除了强塞给人们一大堆被称作“道德”的“ 标准”和“规范”之外,并不深究其渊源和本质,道德仿佛是“圣人立法”。而直至今日,对于道德的解说,在有关教科书、工具书以及相关文章材料里,也还是漂浮于“意识形态”层面里改头换面的“圣人立法”而已。如果这一问题继续“传统”下去,就难以摆脱旧的道德说教在道德本质和规律上的误解,难免发生在“制定道德”上的随意性,从而滥用道德。那么,道德的本质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它只能是人类在生存发展过程中的共生性,亦即互为条件性—互惠性,而道德不过是这一本质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和各个生存角度上的具体表现。
一、传统的道德说教,把道德引入循环定义的“规范说”,道德仿佛是“圣人立法”
查一查过去的和现在通行的工具书之类,对于道德的解释(定义)基本相同:“道德,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可见,是用“准则”和“规范”外加“舆论”手段去定义道德。有的再加上“习惯”手段,也就是说,这里包含了两个视角上的定义,除此之外,别无他解。
(一)“规范说”,陷入循环定义,难以成立。在这里,“准则”和“规范”是关键词,弄清之,才能明了其所定义的道德“是什么”。再查工具书:所谓“准则”,是指言论、行动等所依据的原则。“规范”,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再查:“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又多了个“法则”,再查:法则即法规。工具书把我们引入了一个概念的迷宫,其实在逻辑上是循环定义。说来说去,可以归结为两个字:“ 标准”。亦即行为标准即道德。这样的定义,至少不能与法律区分开来,因为法也属于“行为标准”范畴。
(二)“途径定义说”,法牵强附会。面对“规范说”陷入循环定义的尴尬境地,道德说教者们只得再在实现途径即调节手段(机制)上加以限制和区别,把道德实现途径即调节手段(机制)限于舆论和习惯,而法律靠国家机器的强制。但是,凭什么说在实现机制上道德就没有“ 强制”而法律没有“自觉”?这不符合事实。其实,各种机制在道德与法律上是交叉起作用的。
(三)“自发说”,不符合事实,因而也不能成立。又有在发生学上的限制:道德是自发产生的,而法律是经由国家即专门的(立法)机构来制定的。但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在发生学上也不是这样绝对分明,在某些内容上,二者也是交叉的。现在,就有许多国内的科学家呼吁早日明文制定科学工作者道德条文,以便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家教授们的言行——避免被金钱所收买后打着科学的幌子而有失公正。在“核酸营养”风波等事件中,已经反映出“自发道德”的弊端。——那些坚持道德自发论者,不知该作何感想?别的国家倒是有成功的范例:新加坡早就在自觉地把道德“律条化”了,因而更充分地发挥了道德的作用。而在法律方面,习惯法的产生却恰恰是自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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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圣人立法说”,是道德在阶级社会的异化。在长期的阶级统治的政治高压下,统治者把持了道德的话语权,并将其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加以利用,道德异化为服务于统治者的控制手段。把道德说成了圣人立法,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中的不道德,恰恰是封建伦理中极力宣扬的 “道德”。而这种所谓道德的阶级性,这种成为意识形态的道德,只不过是伪道德,并不能证明道德在不同的阶级那里有不同的性质,——获得了社会控制权的统治阶级推行的“道德”以及那些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总归是属于意识范畴(需要人们去总结),很容易本末倒置。
但主要是由于长期处在专制强权话语笼罩、垄断之下,也就不免任意把一些离开道德甚远乃至于反其道而行之的“规范”强加于人(道德)的现象。
传统“道德”(其实是所谓“规范”),纵然不象“法”那样直露和霸道,也早已悄然依附于统治者的门下,取得了意识形态的资格和职能了。作为意识形态,当然是直接与“上层建筑”相统一,其服务对象,则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即人们之间的既定物质利益关系。因而“ 道德”最终不免迷失于豪强之门。就连孔子和孟子这样的道德大师,也不免沦为“为统治者出谋划策”(鲁迅语)的角色,更遑论其他“斗屑之辈”了——他们纷纷投靠和奔走于“帝王之家”,“文章皆为稻梁谋”,谁有心思去考虑什么道德的本末。而一般的士人,“避席畏闻文字狱”尚且不及,谁还敢去“太岁头上动土”,做什么本质的探讨。纵然有些正直之士,“铁肩担道义”,为真理一搏,试图正本清源,也往往落得被 “焚书坑儒”的下场,统治者污蔑他们 “以愚黔首”,即挑唆老百姓,先强行泼上一头的污水,再斩草除根。因而大家都不能越雷池一步。
概而言之,传统的道德阐释(定义),或者局限于循环定义,没有切入道德本质的层面,不利于正确把握道德;或者异化为“圣人立法”,随意地靠强权批量生产仅仅合他们自己意的“道德”,以便为其统治利益所用,因而往往走向道德的反面。皆不利于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更不足以作为说明道德本质的依据。
二、道德的本质是人类的共生性亦即互为条件性—互惠性
拨开强权话语强加于道德上的重重迷雾,追根溯源,返朴归真,道德无非是人类“类属性”的理性自觉和肯定。也就是说,人类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具有“共生性”亦即互为条件性,这才是道德的本质。道德体现于分工的职业道德,鲜明地反映了人类的共生性,即互为条件性—互惠性。 “职业”一词,在过去叫做“营生”,更能体现出道德色彩。“职业活动”应该是“经营人生”,包括个体与群体、自己与他人的人生。樊迟问孔子“怎样提高自己的品德?”孔子说:“先事后得,非崇德舆?”意思是说:“首先付出劳动,然后收获,不是提高品德了吗?”(杨伯峻:论语译注,颜渊篇第十二 [M] 中华书局1980年12月第二版)可见,孔子已经觉察到道德其实就是人们在生存过程中的互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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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人类生存发展历史过程中,尤其是在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仿佛产生了一个道德上的悖论:一方面,因社会分工的不同,形成了各行各业的商品生产者,或者说表现为各种不同的营生即职业(包括服务行业),这本身就是人类共生性或者互为条件性(互补性)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尽管商品必须在市场上卖出,才能实现其价值,因而生产者很容易产生拜物教思想,而且可能错误地认为使用价值无足轻重,但是,使用价值毕竟是价值的物质载体,这就又迫使生产者重视产品质量,以便实现其价值。这在客观上把经营者的利益与整个人类的“共生性”即互为条件——互惠性统一起来了。而另一方面,人们经济活动的直接动力,却往往是其自身利益的追求,亦即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们才进行着各种职业活动(自觉、奉献之类的推动力,只能是个别先进分子或者特别时期、事件)。在农业社会,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很少社会分工,人们为自己而生产。而在分工发达的社会,即工业或者市场经济社会,人们不是为自己而生产,产品是给别人用的,关心的是与利润直接同一的价值,而不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与别人的互补直接表现为赢利的手段,即人类共生性这一本质被间接化、内涵化了。营生,变成了职业,人们的生存活动的产品作为财富,其形态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自给自足的情况下,人们重视的是使用价值的质和量,因而“财富”的形态主要是使用价值。而在发达的分工状态,特别是在当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财富主要表现为价值状态,主要以货币的形态出现。人们的生存活动及其产品仿佛与道德越来越疏远了。为了自身的利益,人们只是追逐财富的价值及其货币形态,从而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质。有的甚至可能因此而损害人类的互为条件——互惠性。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教授曾说:“在人数众多的复杂社会里,有必要把成员看作好像他们都不自愿将其行为限制在互利的限度内。每一个人都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人’,全都最大限度地追求私利,全都最大限度地将净财富个人化。”(《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4月 4日)这一事实是客观的,不可回避。而对其持什么样的态度,则关系到人类共生性即道德能否实现的问题。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回避人们的职业活动可能仅仅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职业活动可能背离道德的本质,变成一种恶性循环的破坏力量,甚至毁坏了它自己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可怕的是,现在有一股思潮,主张“商业(职业)的唯一目的就是追逐利润”或者主张人们的生存活动就是为了 “利益的最大化”,“本身不存在道德问题”。如果说需要遵守道德的话,也不过是为了长久获利。这样,道德就仅仅成为人们生存活动之外的,为了长久经营而不得不使用的获利手段。如此一来,道德就成为来自外部的、而不是人类生存活动本身所蕴涵的东西。
于是,人们在劝说商人遵守道德的时候,往往是这样的戒言:欺诈虽然有效,但不能长久。既然如此,那些只是想骗人一次,并不想创什么名牌的欺诈行为,对于道德约束就可以不必在意,而且非常合理。他人的道德劝说也就是无的放失,因而软弱无力了。
人们在互动过程中,有矛盾、有竞争,但不能因此而损害本质上的互为条件性。否则,就会“同归于尽”。人类的这一客观生存要求,借助于其自身意识的日益发展而得到理性反映,从而形成了一定的道德观念和文字,亦即一定的行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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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人类在不同的生存阶段上,有着不同的生存能力,也就有着不同的分工与协作的互为条件性的具体内容,亦即道德内容,因而在不同阶段上的规范体系也有其差异性。但本质上不是“圣人立法”。譬如,在远古生产力极其底下的条件下,遗弃老人谈不上什么道德不道德,——极其不足的生存资料,只能敷衍于“现在” 和“未来”——“现在”有劳动能力的人(青壮年)和“未来”有劳动能力的人(小孩子),而老人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与以上二者相较,何者保留下来,何者遗弃掉,更有利于人类的延续?结论一目了然。如果相反,存老而舍他,反而不利于整个人类的延续,或者简直是人种的自我毁灭。当然,以后生活资料有了剩余,就另当别论了。中国、日本都有古代遗弃老人的传说(强调老人因有经验仍然有用处),而非洲某些部落至今仍然有象征遗弃老人的行为习俗(把老人放到椰子树上摇动,以老人落下与否,决定对老人的弃养)。可见,远古遗弃老人的现象是存在过的。
这种道德现象证明,道德不是“圣人立法”,而是生存互动关系中的客观具体要求即对互为条件性的肯定,而所谓“规范”和“标准”,不过是对这种互为条件性的理性的、具体的反映。因此,道德“规范”,表象而已。
三、道德的本质借助于具体的道德规范体系表现出来,并通过各种机制得以实现
道德的本质是人类的共生性亦即互为条件性,这是永恒的。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因为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和生存状况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道德规范体系。在阶级社会,因为统治阶级剥削和压迫人民的需要,甚至会出现道德规范背离道德本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