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建立一人公司的制度必将面临四个方面的难题:

一是容易导致滥设公司,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并且,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是混淆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将纷纷转向一人公司,无限责任名存实亡,企业形态形同虚设,从而有悖于通过划分企业类型来令投资者承担不同责任的立法初衷。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更加突出,股东权力一人独揽,破坏了公司团体性和法人性的特征,破坏了在公司内部确立互相制约的民主法治思想,给股东滥用权力、侵害债权人及相关利害人利益留下祸患。

四是保障制度没有跟上,一人公司造成股东与公司在人格与财产上的混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制止和惩罚滥用公司人格的一人公司股东。但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需要法官针对不同的个案,根据判例来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没有这方面权力。

2005年1月22日,在上海举行的“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研讨会”上传出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望在今年3月的人大会议上审议。
“新的《草案》规定,一人可以创办公司,并且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这对于年轻人创业肯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其实,一人公司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在其他形式的公司制度上也可能存在。”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律系教授克力斯梯安.基希纳认为。

“一人公司最大的问题在于制衡机制的缺失。”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律系教授托马斯.莱塞尔介绍说,德国对一人公司的出资和后续操作提出了额外要求,如个人在提出一人公司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供担保,个人决策的记录需要在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并且如果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破产,那么债权人有权在注册资本之外还可以向股东个人继续追讨债务。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